頎邦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61472頎邦二)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99/03/02
2.公司名稱: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頎邦二)發
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本公司(頎邦二)之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民國
99年3月4日(本轉換發行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
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
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為之,並函請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
,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自99年3月5日起至99年4月3日止,
例假日除外)至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
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
3.03%),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賣回權行使期限:自99年3月5日至99年4月3日止(茲因適逢
星期例假日,最後賣回收件日為99年4月2日,證券商收件日為最
後賣回收件日前一個營業日99年4月1日)。逾期恕不受理。賣回
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二、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債券面額
之3.03%),將其持有之本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三、債券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集保賣回)
1.茲因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債權人持有人需於最後受理
賣回日前一個營業日(茲因適逢星期例假日,證券商最後收件日為
99年4月1日)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逾期恕不受理。
請檢附: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
,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2.請貴債權人於賣回申請書上“賣回價金支付方式”勾選以匯款
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詳填銀行帳號及名稱,以便匯款。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1、國內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0%稅款。
2、國外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20%稅款。
五、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公司債面額加計
利息補償金將賣回價款(扣除匯費),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貴
債權人帳號。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366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
電話:(02)2586-5859。
七、特此公告。
6.因應措施:按轉換辦法規定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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