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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之上櫃債券併案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鉅亨網資料中心.台北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高鐵公司」) 之上櫃債券併案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一、高鐵公司前因其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97年度上半年度與全年度之個別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核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故本中心業已於97年9月15日及98年5月5日分別以證櫃債字第0970400505號及證櫃債字第0980400182號公告其上櫃債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證券商於接受委託買賣該公司之上櫃債券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受理委託買賣申報。

二、續因該公司最近期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98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淨值仍低於財務務報告所列股本二分之一,核仍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爰依規定公告其上櫃之債券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三、前揭公司流通在外之上櫃普通公司債之債券代碼與簡稱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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