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達:董事會決議競業限制解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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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99/11/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姓名:詹馥旗,職稱: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所擔任事業之營業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基於投資及營運所需,擬依公司法第32條規定,解除詹馥旗協理之競業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美利達自行車(中國)有限公司內銷總部,副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州經濟開發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電動機車及相關零件的製造及內外銷
電動自行車及相關零件的製造及內外銷
自行車及相關零件的製造及內外銷
鋁合金擠型、鍛造、壓鑄品的製造及內外銷
其它有關工業產品的製造及內外銷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依權益法認列長期股權投資利益(損失)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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