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經查並無銀行約定拋棄審閱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消基會昨天公布,隨機抽查十家銀行的消費性款契約書,結果有七家銀行的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對消費者不利,被點名的包括台北富邦、玉山、國泰世華、遠東、華南、以及台灣銀行。不過,銀行局清查的結果卻發現,這些銀行的契約並沒有這樣的規定。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說:
「並沒有發現,有銀行在契約上,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的約定,因為依照消保法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該提供消費者合理的契約審閱期,如果違反這種規定,條款就不構成契約的內容,消費者至少要有五天的合理期間,審閱契約全部的內容,可以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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