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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準:公告鴻準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鴻準一,代碼:23541)於99年11月01日發行屆滿3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事實發生日起始日:20101101

事實發生日終止日:20101101

發生緣由:依據鴻準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因應措施:(一)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度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鴻準一,代號23541),到期日為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本轉換公司債於到期日以票面金額一次償還本金。1.債權人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2.本公司行使收回權(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回」,詳本辦法第十六條);3.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以下簡稱「債權人賣回」,詳本辦法第十七條);或4.本公司於次級市場買回債券註銷(以下簡稱「本公司買回」)。(二)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三年之日為債券賣回日(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債權人得於該日,以票面金額,將其所持有之債券賣回給本公司。債券賣回權僅得行使一次,債權人未能依前述條款提出申請者,喪失債券賣回權。(三)債權人若未行使賣回權,得於到期日前,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於到期日由本公司按票面金額一次償還本金。(四)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42.43元。轉換價格及其調整,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五)債券賣回日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自發行日後屆滿三年之日)。(六)債券賣回最後通知日為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債券賣回日前第五個營業日為債券賣回最後通知日)。(七)債券賣回價格為債券面額的百分之百(100%)。(八)債券持有人辦理賣回期間:自公告日(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賣回最後通知日(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向交易券商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九)賣回手續: 1.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請至原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交易券商於收件後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賣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填具『有價證券買(贖/賣)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註明賣回)〈表格由交易證券商提供〉。(2)證券存摺。(3)集保帳戶印鑑。(十)賣回價款發放日:預計於債券賣回日(即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 (十一)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5-8280


現行已流通在外證券總額:0

受影響之證券種類:轉(交)換公司債

受影響之證券期別:1

受影響之證券券別:

對債權人之可能影響:

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鴻準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公司將公告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有關債券賣回權事宜,故本公司不另以書面郵件通知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請於公告網站自行下載。

公告類型:債券行使賣回權

債券代碼:23541

票面利率:0.00000

本次利率重設日期:0

下次利率重設日期:0

債息對照表:

本月底發行餘額:0

本月發行餘額變動日期:0

償還本金金額:0

付息:0

下櫃日期:0

評等種類:

評等機構:

信用評等等級:

評等日期:0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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