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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勢

投資者保護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證券日報) 2009-11-05 11:51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一直以來都是我國證券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也給監管層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帶來更多啟示。這場金融危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投資者保護和教育的危機,是投資者對金融市場發展信心的危機。中國的投資者保護制度雖已日趨完善,但這項工作仍任重而道遠。

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目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已成為許多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其主要作用就是為在金融風險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提供補償,減少個體損失,從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維持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發生,並成為自律監管體系的補充。在海外成熟資本市場上,投資者權益保護都受到了充分的重視。

1970年,美國國會制定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案》,並依據該法案建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SIPC);1986、2000年,英國分別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和《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並於2001年成立了「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1970、2000、2001年,我國香港地區分別制定了《證券條例》、《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和《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依據這三大法案,香港地區於2002年建立了「新投資者賠償基金」。

由上可見,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成熟證券市場的國家專門就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相關事宜做出法律規定,為這些國家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良好運行提供了法律支撐。大量理論與實證研究表明,一國或地區投資者保護越好,資本市場也就越發達,抵抗金融風險的能力就越強,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也就越大。

相對於具有數百年歷史的國外成熟市場而言,我國證券市場只能說仍處於成長的初期,因此,投資者保護問題在我國也就具有更強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在著力強化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同時,始終將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培育市場股權文化理念、強化股東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引導上市公司增加投資者回報、有效打擊證券違法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針對創業板高風險的特點,推出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保護了投資者權益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而隨著2005年9月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又開啟了新的一頁。這家註冊資本63億元的國有獨資公司,就此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的首把「保護傘」。成立四年來,保護基金從自身的職能定位出發,在加強市場監測、強化投資者服務、評估投資者保護狀況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推出了系列新舉措,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投資者保護制度。

經過不斷實踐,我國已基本形成由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保護、投資者自我保護、市場自律保護與社會監督保護相結合的多層次投資者保護體系。

但是,我們仍然要看到,中國證券市場仍然是一個新興的市場,投資者以散戶為主。投資者保護工作需要從不同層面共同努力,既要不斷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的內部機制,又要繼續深化投資者保護的外部環境,例如進一步完善金融創新的監管環境、加強行業組織的自律環境以及優化投資者保護的司法環境等等。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清楚地認識到,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具有長期性和艱巨性。投資者保護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程,是證券市場各類主體的共同責任,需要大家的共同參與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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