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有關99年6月1日經濟日報「致大同公司全體股東之公開信」相關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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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6/01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有關99年6月1日經濟日報「致大同公司全體股東之公
開信」相關內容之說明。
6.因應措施:(1) 澄清99年6月1日「致大同公司全體股東之公開信」
(以下簡@稱「公開信」)相關內容如下,俾避免有心人士假所謂
「一群小股東」之名,故意以似是而非事實混淆視聽,以達抹黑
經營團隊,打擊經營團隊士氣的目的。
(2) 本公司本次股東常會減資案除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外,於
此時機點選擇減資,反而有助於提升股東權益:減資本質上係公
司透過法定之程序,調整財務報表中股東權益項下股本科目之數
字。本公司本次減資係為彌補虧損,虧損減資又稱為「名義上減
資」、「計算上減資」或「形式上減資」,故實際上,減資前後
股東之股權比率及其投資標的總市值並不會改變或減少,相反的
,減資後每股盈餘可望有所提升,可激勵股價的提升。此外,因
公司股本減少,對於每股盈餘(EPS),每股淨值及股東權益報酬率
均可能有所提升,故減資評價上,無論在學理或實務上,至少均
為中性或正面評價。「公開信」所謂「一群小股東」所指影響公
司股東權利云云,恐怕失之無據,或其有故意影響壓低股價之意
圖。
(3) 本次本公司私募有其必要性與時效性,且完全依照證券交易
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絕無上述「一群小股東」所謂利益輸送,或
圖利特定人之情形:本公司本次股東常會討論之長期籌措資金案
,係搭配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與
私募等各種方式擇一或搭配進行,故有關籌措長期資金,除應由
本公司最高決定機關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決議通過外,採何種方式
(及是否採私募方式)進行資金籌措,仍當視籌資時情況而定。
又,公司辦理私募,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關訂有嚴格規範(公
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參照,下稱私募應行注
意事項),本公司本次辦理私募,均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事
宜。至於「一群小股東」所謂「減資後淨值預計提升至12元,但
卻以7元洽特定人云云」之誤解,恐有故意混淆視聽,影響公司經
營團隊信譽之嫌。蓋依私募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董事會決議私募
時,須訂定「暫訂價格」(通常以召開董事會時之收盤均價計算
之),而暫訂價格只是供股東參考而已,並非實際私募價格。須
嗣實際執行私募時,始會有「實際私募價格」,且依私募應行注
意事項規定,實際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市價8成。故若減資後本公
司淨值提升至12元(「一群小股東」雖知悉減資後淨值會提升,
惟竟一味以減資侵害股東權益說法混淆視聽),而若當時市價亦
為12元,則私募價格以不低於8成即9.6元為原則,若以私募證券
之閉鎖期三年限制以觀,應係合法合理。按私募有快速籌措資金
及閉鎖期限制則有達到策略合作等種種優點,向為上市櫃公司籌
措資金通例,對於私募,本公司亦以最高標準要求公司全體人員
恪遵相關法令,務求一切合法合理。「一群小股東」所謂「坑殺
小股東、進行五鬼搬運」之說,明顯無稽,對於縱使歷經產業丕
變、金融風暴等外在急遽環境變遷,仍秉持競競業業、篳路藍縷
精神為股東服務之經營團隊及全體員工而言,更感不勝欷噓。
(4) 大同公司並無虛增損失及罔顧股東權益之情事:公開信中
指摘本公司於民國57年間付1.16億元向大同大學買土地,竟不請
求過戶土地;民國61年間出4,000萬給大同大學蓋房子,前後支付
將近1.56億卻都提列損失云云。惟查,本公司固曾分別於民國57
年及民國61年間與大同大學有土地買賣及合建房屋之情事,然而
當時正值政府提倡「私人興學以工業報國」之年代,整體社會瀰
漫一股肯定「私人興學」之氛圍,本公司當時之經營管理階層均
萬分支持,並響應政府上揭教育乃百年樹人之理念。本公司之現
任經營管理階層為釐清本公司與大同大學之產權,確已向大同大
學進行各項合法程序,該辦理情形已向主管機關核備並持續進行
中。本公司之現任經營管理階層就上開二問題實已盡最大努力以
求解決,並無「一群小股東」所指摘之罔顧股東權益之情。
(5) 本公司並無公開信所指稱之背信違法情事:又前開公開信指
稱本公司於民國75年間花了兩億多元向國有財產局買公司大門口
、廠內停車場約三千坪土地云云。惟查,本公司實無前開公開信
所指摘之情事,該公開信在未經查證下逕引用報章雜誌所載子虛
烏有之故事,再加以穿鑿附會,渠等意圖藉此造謠生事,令人遺
憾。
(6) 大同公司與大同大學係屬不同法人格,本即有釐清產權之必
要:依民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本公司係屬「營利性社
團法人」,而大同大學則屬「公益性財團法人」,兩者之法人格
截然不同,故兩者之產權各別而互不相涉,是以,為顧及本公司
全體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本公司即有訴諸司法釐清產權之責任
。查本公司與大同大學前為建教合作而合建建物,今就前開建物
之所有權產生爭議,本公司為此提付司法仲裁,不唯顧及全體股
東及債權人之權益,且與法令相符,前開公開信之指摘並不實在
,至為灼然。
(7) 綜上可知,該封廣告公開信內容均係不實,本公司回應公告
如上,以正視聽,謹請投資大眾及本公司全體股東卓參。又,該
公開信所載內容恐有影響股價之虞,為免有心人操縱行為,影響
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本公司亦將函請相關主管機關注意導正,並
建請檢調單位深入瞭解是否有心人意圖操弄而涉有不法,以保障
全體股東及證券市場投資人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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