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達光電:本公司股東臨時會通過與崴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依法向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13 11:17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13
2.公司名稱: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與崴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崴瑪公司」)合併案,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崴瑪公司為消滅公司,合
併基準日暫訂為104年12月31日,自合併基準日起,崴瑪公司之一切資產、負債及
權利義務均由本公司概括承受。
8.因應措施:向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債權人對上開合併之決議如有異議者,請於104年10月14日至104年11月
14日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為新北
市新店區寶橋路235巷137號8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 遊學是年輕人的專利? 壯世代遊學團正夯!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