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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陸委會":ECFA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后才實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臺灣“陸委會”表示,ECFA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后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協議內容若“立法院”不通過,就不會實施。

據中新社2月2日報道,臺灣“陸委會”1日晚間表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后才正式生效,協議內容若“立法院”不通過,就不會實施。


民進黨表示,“立法院”監督兩岸簽訂的協議,最好的機制是“立法院”成立兩岸事務監督小組,并修改現行兩岸簽訂協議一個月自動生效的規定,讓兩岸協議經“立法院”實質審查后才能生效。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第95條規定,兩岸直接通航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于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因此,2008年11月簽署的兩岸海、空運協議,是因為“立法院”未能依法在一個月內完成決議程序,而發生“視為同意”的效力,這是法律規定產生的法律效果。海、空運兩項協議并沒有規定所謂“自動生效”的內容文字。況且,第95條只規范與海、空運直航有關的協議,其它的協議與本條文無關。

“陸委會”表示,除了海、空運兩項協議依兩岸條例第95條規定送“立法院”決議外,其它已簽署的10項協議因內容并未涉及法律修正,依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經“行政院“依法核定后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陸委會”指出,過去四次兩岸兩會領導人所簽署的12項協議,內容并沒有“一個月自動生效條款”的規定。

“陸委會”強調,由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涉及其它法律的修正,依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若兩岸協議涉及修法,就要送“立法院”審議,所以當局一定會依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并稱,ECFA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后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協議內容若“立法院”不通過,就不會實施。“陸委會”表示,“行政”與“立法”各有權限分際,應相互尊重,兩岸簽署協議依法屬于“行政權”。

(孫海琴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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