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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公告雲林縣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新台幣2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99/01/04

2.發生緣由:

本公司麥寮線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廠化學製造程序(m01)之排放管道(p003高架燃


燒塔)排放大量黑煙,經雲林縣環保局98年10月01日派員目測判煙結果發現,p003排

放管道於98年10月01日17時11分至17時18分止共持續7分鐘不透光率超過75%以上,

已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之粒狀污染物每一小時內超過不透光

率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

3.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98年10月16日向雲林縣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說明98年10月01日因上游台

塑石化公司烯烴一廠異常,供應本公司之乙烯突然中斷,乙烯來源壓力瞬間驟降,

導致麥寮高密度聚乙烯(hdpe)廠及聚乙烯醋酸乙烯酯(eva)廠緊急停車,適逢lldpe

廠歲修並進行地面燃燒塔之檢修工程,故此異常停車造成hdpe廠及eva廠製程尾氣緊

急排放至p003處理,因排放量瞬間增加,造成p003產生部份黑煙,唯陳述意見未獲

雲林縣環保局接納,雲林縣政府於98年12月29日開立裁處書,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於99年01月04

日送達本公司麥寮廠。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儘速完成地面燃燒塔維修作業,避免排放至高架燃燒塔,降低異常發生;高架燃燒塔

輔助燃燒蒸汽開關閥改用控制閥,減少作業時間降低發生燃燒不完全之情形。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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