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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職工2010年起全納入工傷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1 17:41


《甘肅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辦法》已出臺并正式實施,據悉,從2010年起,該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將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據蘭州晨報4月1日報道,2010年起,甘肅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將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3月31日,從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甘肅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辦法》已出臺并正式實施,該《辦法》將有效保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權益。

《辦法》規定,甘肅省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從2010年起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工作人員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其中,事業單位包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但以上范圍不包括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


《辦法》中明確,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繳費費率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確定為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工資總額的0.3%,不實行費率浮動。工傷保險費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另外,無事業費收入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其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自行解決,在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

《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統一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辦法》規定,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支出列入“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撫恤和生活補助”。

(程曦?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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