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企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環保局罰款新台幣十萬元相關事宜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6月5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6款1.事實發生日:98/06/052.發生緣由:廠區周界粒狀汙染物經檢測結果濃度超過排放標準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3.處理過程:檢測日環保局採樣地點之粒狀污染物有非本公司所貢獻之疑慮,本廠環安人員數次向高雄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反應監測地點不適當。本公司將繕具訴願書逕送高雄市環境保護局轉高雄市政府審議。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0-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繕具訴願書送交審議,且將持續加強監控並改善集塵設備之運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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