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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公告雲林縣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AI gen LogoAI新聞摘要
  •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6款1.事實發生日:98/10/022.發生緣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98年7月16日派員至福懋本廠進行粒狀物不透光率之校正誤差及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書面資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6款1.事實發生日:98/10/022.發生緣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98年7月16日派員至福懋本廠進行粒狀物不透光率之校正誤差及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書面資料查核,經查98年7月13日9:30~12:00及14:30~22:06,98年7月14日3:42~16:42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六分鐘記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整罰鍰。3.處理過程:該靜電集塵設備(EP)集塵灰導致內部高壓電短路,致使EP系統停止運轉,因而造成粒狀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高於排放標準;當時立即進行清灰維修及由燃料煤改為更低污染之燃油降低污染物排放,並將後段連接之水洗塔加強噴灑、去除粒狀物排放。惟環保局開立處分書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該經處理後系統恢復穩定,該粒狀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已符合排放標準。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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