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對進口己二酸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年11月1日 12:41
商務部裁定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等地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並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徵收5.0-35.4%不等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中國商務部11月1日發佈2009年第78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己二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進口自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該產品徵收5.0-35.4%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喬鮮花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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