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上光電: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華上二」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98/10/192.公司名稱: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華上二,代碼:62892),迄98年12月21日止屆滿3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3年之前40日,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滿三年之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單位(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申請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債券。(二)本公司將於98年12月25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人。(三)本債券停止過戶期間為:自98年11月4日起至98年11月11日止。(四)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間為:自98年11月12日起至98年12月21日止。(五)賣回手續及應備文件: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權行使期間98年11月12日起至98年12月18日止(賣回基準日前一個營業日),至原交易券商:(1)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2)證券存摺(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4)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辦理債券賣回申請。(六)已向證券商申請「華上二」賣回者,不得申請撤銷。(七)本公司股務單位:台北市內湖區瑞湖街58號1樓;電話:(02)2658-7718分機231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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