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麗企業:本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時所出具承諾事項暨後續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8 17:16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08
2.公司名稱: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台證(九一)上字第一0二二三六號函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
本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所出具承諾事項:
本公司非經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處分
對台灣吳羽股份有限公司、SHINIH HOLDING COMPANY LTD.、
SUNBURST INTERNATIONAL LTD.、V.F.T INC.、
KUREHA(THAILAND) CO.,LTD.、SHINIH VIETNAM CO., LTD.、
新麗纖維製品(蘇州)有限公司、東莞新麗纖維製品有限公司、
杭州新麗纖維製品有限公司、新麗纖維製品(唐山)有限公司、
台新纖維製品(蘇州)有限公司之投資。
執行情形:截至目前無處分情事。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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