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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河南"警務改革"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最近在河南推開的一場公安警務改革,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河南18個省轄市全部撤銷公安分局,由市局直接指揮派出所。這場“警改”能否真正實現“警力下沉”?如何與現行法院、檢察院體制對接?最終能降低發案率、提高破案率、提升居民的安全感嗎?為此,“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調查追蹤。

“警力下沉”能否真正實現

讓有限的警力下沉到基層服務,一直是公眾的期待。“聽說警務改革的事兒,我挺高興的。”鄭州市民于小揚說,“警察下基層多了,社會治安自然會好,這對老百姓有好處。”

警力不足一直是公安機關反映最強烈的問題。統計數據顯示,河南省萬名人口擁有警察數約為8人,低于全國11人的平均指標,全省約缺少2.8萬名警察。2009年河南省有25名民警犧牲,其中大多數是“過勞死”,其年齡多在三四十歲。


鄭州市11月6日推行警務改革,撤銷了原來的10個分局,市局機關也有30多名干部到基層派出所任職,使市區基層警力占總警力的比例由23%提高到66%,且派出所90%以上警力上一線執法執勤。

記者了解到,改革后的派出所從副科級單位升為副處級單位,使公安機關的副處級崗位和科級職位大幅增加。新鄉市東街派出所所長崔玉宏說,他和政委是副處級,下面2名副所長、4名指導員、4個大隊長是正科職位……他扳著指頭說:“我們的科級職位有40多個空著,你說民警能不看到希望嗎?看得到希望,工作熱情就高漲。”

但“警改”后領導干部職數明顯增加,也引起一些爭議。鄭州、新鄉的一些市民和干部表示,派出所成了處級,干部職數增加了,財政開支肯定要增大,“那不跟原來的分局差不多嗎?這不是換湯不換藥嗎?”

針對這種議論,新鄉市市委書記吳天君坦言,當地公安局的干部配置比例一直偏低,因此改革是在編制允許的情況下增加干部配備,主要增加的是一線科級崗位,“目的是把大家攆下去干活兒”。目前,新鄉市派出所的總警力大幅提升,由過去的25%上升到70%左右。改革后科級以上職位雖然增加了,但人并沒有離開基層,必須要在一線崗位上履職。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認為,“警改”的確使更多的人到了基層。但能否真正實現“警力下沉”,還要看各警種是否真正的融合、協調。另外,“警改”后取消了分局這一指揮層級,對職權更加集中的市局而言,其指揮、協調和響應能力必須提高,才能跟上改革的步伐,這也有待實踐檢驗。

能否“破案率上升發案率下降”

在采訪中,鄭州、新鄉一些市民和干部表示,搞“警改”不只是把分局變成幾個派出所,最終要實際效果來說話。這個實際效果,就是發案率和破案率。否則,擴大的派出所也只是一個“小機關”而已。

新鄉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孟鋼說,“警改”后市局按發案狀況、治安狀況和出警半徑,將全市設置成52個網格,布置了36輛24小時巡邏警務車,城區出警速度由原來的5分鐘左右縮短為3分鐘,為提高案件偵破率搶得先機。“以前市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警情,要分配到分局,分局再下派警令到具體的警種或派出所。現在,市局110可以直接下令到派出所,也可以直接指揮到巡邏車,效率大增。”

孟鋼表示,由于街面見警率和快速反應能力提高,新的警務體制運行以來,新鄉市的發案率同比下降7.7%,破案率同比上升10.5%;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達95.5%和92.7%。“改革后的幾個月,新鄉市綜合績效考評成績領跑全省,位列18個省轄市公安局第一名。”

郭太生教授認為,發案率的高低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諸多因素相關。但“警力下沉”后如果社會面管控工作做得好,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發案率。目前來看,新鄉、鄭州等地的改革成效還有待檢驗,尚不能簡單下結論,但改革的初衷是積極的。

地方公檢法如何實現“體制對接”

“市公安局改革了,但市法院和市檢察院沒改革,時間一長,派出所不會又重新變回分局吧?”對這場“警改”能否堅持下去,鄭州市民吳保青表示擔憂。

事實上,無論是當地公安內部,還是當地公檢法之間,新老機制的對接仍在摸索中。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公安分局才有資格開法律文書,因此各派出所按照轄區分別刻了“某區某分局”的章,對外行文。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檢察長梁平告訴記者:“二七區共設有五個派出所,也分別稱五個分局,分別對我們的業務部門行文。我們也按照他們的管轄范圍,與他們發生業務聯系。”

鄭州市管城區政法委的一位干部表示,區檢察院、區法院以前只對接區分局,現在要對接數個派出所。像11月10日鄭州市召開“省第一案件評查組案件評查情況通報電視電話會”,以前每個區只有一個分局領導參會,現在區內若干個派出所領導都要參會,“這種方式不僅帶來了手續上的繁瑣,更增加了人員成本”。

為解決這個問題,鄭州市公安局在改革后成立的29個派出所中,指定了每個區一個派出所作為“中心派出所”,負責協調所在區的其他派出所。但由于各派出所之間本來就是平級關系,這樣的“協調”功能也很難實現。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于安表示,派出所的權限是上級公安派出機關賦予的,從法律上來講,與檢法機關對接沒有太大障礙。在實際操作層面,地方法院、檢察院還需要一個適應過程。同時,各地實際情況千差萬別,一地的“警務”改革能否在全國推行,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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