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10/082.捐贈原由:協助緬甸因豪雨造成洪水災情之災後重建工作。3.捐贈金額:新臺幣987,500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本公司之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