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靈達國際控股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百靈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時正假座香港灣仔謝菲道238號世紀香港酒店大堂低座1及2號宴會廳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并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謹此批準、追認及確認Cheah Lum Choy先生及Cheah Chee Choon先生(統稱為賣方)與Smart Red Limited(作為買方)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四日就以6,000,000港元之代價收購美偉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92%之已發行股本而訂立之有條件買賣協議(「該協議」,其副本已提呈大會并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
(b) 謹此授權本公司董事在彼等認為必須或適宜之情況下,作出所有有關行動、事宜以及訂立有關文件,以使該協議之條款以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生效。」
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灣仔港灣道23號鷹君中心10樓1005室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并於會上表決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派其他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大會并於會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東,則可委派超過一名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或類別大會,并於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此外,代表本公司個人股東或公司股東之任何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均有權行使所代表本公司股東可行使之同等權力。
2. 代表委任表格須以書面形式經委任人或由其正式書面授權代表簽署,或倘委任人為公司,則須蓋上公司印監或經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其他獲授權人士簽署。如屬經負責人代表公司簽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則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則假設該負責人已獲正式授權代表公司簽署該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須出示進一步證明。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倘本公司董事會要求)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之副本,須於委任文件所示姓名人士擬表決之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否則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無效。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并於會上投票,惟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論。
5. 如屬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可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會議,則排名首位之聯名持有人(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投票方會獲接納。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相關聯名持有人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中之次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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