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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電:有關媒體104年10月8日雲豹甲車案-補充說明之報導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8 18:46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08

2.公司名稱: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有關媒體104年10月8日雲豹甲車案之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本公司基於誠信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中興電工有關雲豹甲車案補充說明:

針對報載,指稱中興公司基於成本考量,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綜合液壓泵」、

「S1轉向機」、「S2轉向機」等零件。本公司澄清說明如下:

本甲車案之契約訂有『禁用大陸地區產品,是否為大陸地區「產品」,則依財

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判定』。

依財政部公告生產國別判定方式以「進口報關單所註明的生產國別」為依

據,而本公司採用之綜合液壓泵、S1、S2轉向機進口報單生產國別為泰國,應無使

用陸製產品之慮。財政部另依附加價值率判定是否為國產品,貨品製程或附加價值

率只要超過35%以上者,則可認定貨品為國產品,現綜合液壓泵除了要加裝上、

下閥塊還要組立於動力包件上,其進口金額約佔整個「動力底盤系統」1%;又S1、

S2轉向機進口金額僅佔整個「動力底盤系統」約0.5%,顯然以上品項確無使用陸

製產品之慮(附加價值率≧35%)。

依國防部表示,該案於契約中有明定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並依契約規定採全系

統測試方式驗收;目前國軍所使用的雲豹甲車均經國防部檢驗合格確無安全顧慮。

此是國人第一次開發產製之甲車,應是台灣之光,卻因有心人士蓄意汙衊而蒙

塵,中興公司將不惜奮戰悍衛參與研發設計、產製、組裝所有團隊人員應有之榮

耀與清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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