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99/07/272.函請補正期限:99/07/283.補正內容:補充原公告年報之第8頁、第14頁、第22頁、第30頁、第58頁、第187頁。4.因應措施:上傳補充後98年度年報電子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