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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險: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險計劃

鉅亨網新聞中心


產品全稱: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險計劃

產品類型: 主險

險種類別:重大疾病保險

所屬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18—50歲

繳費方式:20年、繳至59歲

保險期限:至65歲

保險責任:

· 身故保險金(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壽險》均分別包含此項保險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則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其金額等于被保險人身故時合同的保險金額。除另有特別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生前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則合同應付的身故保險金將歸于被保險人的遺產 。

· 豁免保險費(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險》、《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壽險》、《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傷害保險》均分別包含此項保險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發生合同所定義的全殘并在全殘持續期內,則本公司將豁免投保人所應繳付的合同的保險費。

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全殘后的下一保險單周年日開始豁免保險費,獲豁免的保險費被視為已繳付,合同仍然有效。

· 滿期金(僅主合同包含此項保險責任)

合同有效至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后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滿期,或至被保險人六十五歲生日滿期(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險人于該滿期日仍然生存,則本公司將給付滿期金予被保險人,其金額等于滿期時合同的保險金額。

· 重大疾病保險金(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險》包含此項保險責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發病,并被專科醫生首次確診患有附加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病,則本公司將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其金額等于該重大疾病確診時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且對附加合同項下的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項下的身故保險金及滿期金此三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并以最先發生者予以給付。最先發生時日以身故發生時日、重大疾病確診時日或滿期時日為準。

附加合同包含的32項重大疾病如下:

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 —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 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

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 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癱瘓—永久完全

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26. 多樣性硬化—CT或核磁共振檢查支持診斷

27.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持續依賴外源性胰島素一百八十天以上

28. 嚴重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因酒精導致除外

29. 植物人—持續不少于一個月

30. 肌營養不良癥—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3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

32. 系統性紅斑狼瘡—III型或以上狼瘡性腎炎

注:

(1)以上32種重大疾病中第1-25 項重大疾病的定義引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所指定的25種重大疾病定義。具體疾病定義請詳見附加合同條款。

(2)若主合同因已給付其所附的《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險》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而終止效力,則《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壽險》將自動轉換為《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壽險》并成為主合同。同時《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傷害保險》將自動以《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壽險》為主合同。轉換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其投保年齡、合同生效日、保險期間、繳費年限、保險金額、現金價值、給付條件以及其他保險合同狀態等均與其轉換時相同。

“等待期”釋義:指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復效日起(以較遲者為準)一百八十天內(含第一百八十天)為等待期。若被保險人在等待期期間發生附加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符合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的,則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意外身故保險金(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傷害保險》包含此項保險責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因遭受附加合同所定義的意外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則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其金額等于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 除另有特別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生前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則附加合同應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將歸于被保險人的遺產。

以上產品介紹僅供參考,具體內容以本公司相應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請特別注意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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