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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實業控股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刊發之公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刊發。

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公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作為擔保人)及本公司之一家全資附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由銀行和金融機構組成之銀團(作為貸款人)就一筆為期最長五年達52億港元的定期貸款融資(「融資」)訂立融資協議(「融資協議」)。

根據融資協議的條款,倘發生(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違約事件(除非獲大多數貸款人(定義見融資協議)事先書面同意)時,融資項下之所有貸款連同應付利息及任何其他應付款項可能須即時償還:

(1)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實集團」)(直接或間接)不再最終實益持有本公司附投票權的股本權益最少35%或不再擁有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權;或

(2) 上實集團的控股股東上海市人民政府(直接或間接)不再實益持有上實集團附投票權的股本權益最少51%或上實集團不再受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管轄。

於本公告日,上實集團擁有本公司附投票權的已發行股本權益約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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