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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傳12月中第六次江陳會簽署 效力溯及既往

鉅亨網新聞中心

AI gen LogoAI新聞摘要
  • 12月第6次江陳會的時間逼近,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諮商也加快腳步,據《工商時報》報導,雙方已有共識,若順利在江陳會上簽署,保障效力溯及既往,但是對於投保協議生效前發生的投資爭議,則無法適用。

12月第6次江陳會的時間逼近,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諮商也加快腳步,據《工商時報》報導,雙方已有共識,若順利在江陳會上簽署,保障效力溯及既往,但是對於投保協議生效前發生的投資爭議,則無法適用。

依我國過去對外簽署投保協議主要是依據OECD版本精神而訂定,至於兩岸投保協議,官員表示雖有參考OECD版本,但仍具有「兩岸特色」,雙方主管機關還在積極洽談,朝向12月中旬簽署努力。

據悉,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將包含「效期條款」,該條款主要是說明雙方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其效力會追溯到企業一開始投資的時間點,換言之,現階段台商在大陸的投資,均可望受到保障,後續的增資計畫,一樣可納入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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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際慣例,投保協議有效期為10年,屆滿若雙方沒有提出異議,有效期會自動再延長10年。官員表示,1990年的台星投保協定、以及1990年台印尼投保協定均已達10年,目前也自動延長生效中。

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要終止投保協議,官員表示,由於企業投資是延續性行為,假設雙方確定於今年終止協議,但廠商是在去年投資,因此廠商的保障期仍然會從去年度起算10年,屆滿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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