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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付年終獎稅款 廣州地稅:稅款也計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30 17:14

公司負擔年終獎個稅屬“額外增加收入”

市民陳先生所在的軟件公司承諾,在給員工的年終獎中,負擔4000元的個稅,但陳先生發現他的年終獎個稅不到4000元,卻也納了稅,這是怎么回事?昨日,廣州市地稅局以案例明確,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介紹,市民陳先生在一家軟件開發公司任職,月薪5000余元,公司計劃于12月發放2011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老板承諾發放該筆獎金時為每名員工定額負擔4000元個人所得稅稅款,超出4000元稅款的部分則由個人自行承擔。陳先生發現,他取得的4萬元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出來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3895元,并未超出公司承擔的定額4000元稅款,但個人銀行賬戶上顯示實際到手的金額卻不是4萬元,而是39705元,少了295元。

帶著疑問,陳先生聯系了稅管員進行咨詢,稅管員告知陳先生,即使公司為員工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對于公司負擔的該稅款部分,仍然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

陳先生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情況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40000+4000

=440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44000÷12=3667元,可確定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應納稅額:44000×10%-105=4295元

陳先生個人實際繳納稅額:4295-4000=295元

(記者田欣通訊員許曦原、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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