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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征所得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國稅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五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除所得稅減按15%征收外,優惠政策還包括,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是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

通知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從事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內;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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