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確實業: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收回權行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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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99/01/22
2.公司名稱: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
一.擬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
二.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於99年01月21日止尚未轉換之債券金額
低於五百萬元(發行總額10%);本公司將按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
現金收回債券。
三.本公司債訂於99年03月05日為收回基準日,本公司99年02月06日(本公司債收
回基準日前三十日內)以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本公司債收回權之行使,於該期限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要求贖回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
換價格,並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
通股。
四.截止99年01月21日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
幣壹佰捌拾萬元。
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99年02月06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
予各債券持有人,並以99年03月05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若債權人為上述之書面
通知,則本公司將於期間屆滿時,即以每張100,000元收回全部債券,並於99年3
月16日郵寄支票予各債權人,(精確二)將於99年03月08日下櫃。
五.債券收回手續:
因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可於受理開始日(99年02月06日)前一個營
業日起至收回截止日(99年03月05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印鑑及證
券存摺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司事務代理機構(受理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本公司將
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100,000元,並
統一於99年03月16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申請人。
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前項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得按當時之
轉換價格(新台幣12.58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99年03月05)為轉換基準日,將其
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本轉換公司債亦將於99年03月08日起終止上
櫃買賣。
六.受理單位: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
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311-1838。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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