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警示國別風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銀監會6月23日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因素。
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須在2011年6月1日前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以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該結果為設立國別風險限額和確定國別風險準備金計提水平提供依據。
監管層明確了國別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標準和比例。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為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針對不同等級的國別風險資產,計提比例為:低國別風險不低于0.5%;較低國別風險不低于1%;中等國別風險不低于1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于25%;高國別風險不低于50%。
國別風險是指由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國別風險事件往往難以施加影響或控制。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資產比重較小,國別風險和轉移風險在總體風險中所占權重不大。但隨著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際化進程的推進,國別風險勢必日益加大,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也凸顯了加強國別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國別風險存在于授信、國際資本市場業務、設立境外機構、代理行往來和由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務等經營活動中。
《指引》中指出,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是轉移風險,即借款人或債務人由于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
此外國別風險類型還包括主權風險、傳染風險、貨幣風險、宏觀經濟風險、政治風險等。其中貨幣風險指由于匯率不利變動或貨幣貶值,導致債務人持有的本國貨幣或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幣債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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