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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未來車站、百貨公司 強制設哺乳室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2010-01-21 18:55


兩岸網台北1月21日報導 行政院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定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共場所,包括: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百貨公司等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婦女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益,不但符合世界潮流,呼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更是婦女人權進步的象徵。


吳揆指示衛生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說明,及早完成立法程序,並協調相關單位預先規劃完善的措施,以營造友善的婦女哺乳環境。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中規定,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責任;違反母乳哺育權利、設置哺(集)乳室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抽查罰則;以及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 1年內完成設置之過渡期及施行日期。

草案規定,民眾申辦業務或公營事業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或政府機關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的鐵路車站與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或者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 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以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應設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若沒設哺(集)乳室,或設置沒有明顯標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處新台幣 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處 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若行為人是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的哺(集)乳室及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公共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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