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說明永豐金控99年9月23日受金管會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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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99/09/23
2.違規情形: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及第63條規定。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3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停止依同
法第36條規定申請轉投資業務暨代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依第36條規定申請轉投資
6個月但為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行為不在此限。另於99年度銀行財務報表編製並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且無虧損前,停止永豐金控以銀行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停止永豐銀行申
請設置國內分支機構及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業務。
4.預計改善措施:俟收到金管會之裁罰書,將依裁罰書內容辦理。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金融控股公司之轉投資業務將於六個月後再提出申請。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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