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譴責柏鴻國際投資顧問未能符合速動資金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香港證監會向栢鴻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栢鴻國際)作出譴責,指栢鴻國際違反《證券條例》之下的《財政資源規則》及《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統稱《財政資源規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9月20日消息,在香港證監會的調查中發現,栢鴻國際在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間多個不同的日子,未能維持規定的速動資金。香港證監會亦發現,栢鴻國際在先前《財政資源規則》的計算中,將關連人士的欠款錯誤列入栢鴻國際的資產內,并且栢鴻國際的內部監控不足,未能確保該公司妥善遵從《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栢鴻國際未能符合監管規定一事,沒有引致任何客戶或公眾蒙受損失或損害。
香港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考慮到栢鴻國際在調查過程中表現合作,同意與香港證監會達成解決方案,以及栢鴻國際自2003年起已在多個不同日子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
本案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所達成的協議述明,栢鴻國際同意每月向香港證監會提交有關《財政資源規則》的報告,為期兩年。若栢鴻國際在今后三年內任何時間違反《財政資源規則》,其牌照將會遭自動撤銷。
香港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財政資源規則》是保護廣大投資者的重要保障措施。若發現持牌人多次未能遵從《財政資源規則》,其牌照會遭撤銷。
(馬寧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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