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永俊:保險行業必須由國家監督管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由《中國保險報》、《韓國保險報》和日本《保險每日新聞》共同主辦的第五屆中韓日保險產業研討會于2月16日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主題為“新挑戰 新視野 新空間”。新浪財經對會議進行全程直播。
以下為韓國大學教授樸永俊發言實錄:
樸永俊:大家好!我是來自韓國大學的樸永俊。我把論文最核心、重要的地方給各位介紹一下。各位都是保險界的專家,我就不介紹保險業的定義,說極端一點的話,保險業是把顧客的錢交給保險公司來管理,出現什麼事件就支付給顧客。等于把別人的錢先放到公司里,如果發現事故,沒有錢額顧客支付的話那就問題很大了。所以剛開始保險行業出發的那一天開始,國家對保險業一直監督管理,不管是保險、銀行等其它金融機構也有同樣的性質。
有關保險行業相關的,就是由國家來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必須的,總是存在的。最近對保險行業有一個新的看法,就是保險業是個新的產業,讓這個產業保持競爭局面的相關位置也是由國家來進行的新的局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共同合作,共同的行為相關法律是最為明顯的,保險業出發點可以說是來自歐洲和美國,過去對保險行業形成共同市場的規制是不太多的,美國也是。在國家相關法判例技術上,可以看到州法保險企業不能由聯邦法的規制來管理,日本也是。據我所知,日本的《反壟斷法》不把保險法放在自己管制的範圍里。此前相關國家機構不提供相關的競爭管理。最近日本已經從其它國家開始了相關的監管,韓國有很多這樣相關的案例。
我提供八種案例,從2001年到最近的2010年為止,最多的處罰規模是韓幣3600億,差不多200多億人民幣了,原來存在的對監管機構的角色的基礎上,作為市場產業性質的競爭管理委員會規制成為保險業雙重管理機制,這雙重力量對保險業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這是我的論文要探討的話題。各位都是保險業的資深專家,都了解歐美的制度,所以相關其它國家的案例我不介紹,就光介紹了韓國的案例,韓國現在保險相關監管法律也很多,最主要的是保險業法,還有相關保險相關規制的部門是政府機構金融委員會,是委員會的性質。
還有一種是金融委員會,決定大的事件,其它的實際實務是金融監督院來實際操作,憲法上不是政府的機構,但他們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來處理政府的業務。金融委員會和金融監督院發揮的作用,金融監督院相關保險人員也參加了會議,金融委員會和金融監督院來管理保險業,監督的範圍非常廣泛,保險公司的成立開始最重要的是財務健康性以及剛才保險公司談到的保險消費者,就是保險顧客提交的保險資金能否安全地管理。這方面進行監督,韓國有個公正教育法的基礎上規制的機構叫規整交易委員會,他們也是以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性質,和金融委員一樣的地位。公正交易委員會的業務也非常廣泛,市場競爭性繼續保持下來就是他們主要的責任,從而企業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好處。
之前韓國的保險業是壽險協會、財險協會等各種行業協會的成員共同組成了保險開發業這樣的機構,他們定下來保險費的標准,在這樣的標准下開展他們的業務。我們知道亞洲金融危機,為了金融能夠更加現代化,標准價格體系已經成為新的層面,很多這種保險公司可以自己掌控自己的價格體系,他們是有範圍的,這個範圍內可以比較自由地選擇自己的定位。公正交易委員會有幾個相關的監管案例,保險開發業有標准價格體系,這個價格體系我們可以選擇,過去這個標准價格體系是財險CEO在私人場合下口頭決定一個標准價格,但政府給予(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不知道中國的情況是怎樣的,2002年大韓財險協會和財險公司,如果汽車突然發生故障不能走的話,他們給消費者能提供免費租賃車的服務。這些車會成為消費者選擇保險公司的一個很重要的附加服務。所以,這個附加服務上也產生了不太正當的競爭局面,他們提出一個《不正當競爭防止方案”,財險協會的一些企業通過探討,把這樣的附加服務形成收費服務。最後從保險公司的立場來看,監督院原來想改變自己這樣的做法,但另外一個國家機構,公正交易委員會提出這是不太正當的行為,所以他們是兩方面,國家機構帶來的壓力,不知道該怎麼做。比如說附加服務馬上要成為一個收費服務,會被認為是不正當服務。
1998年─2006年,預定的價格體系和公示體系,他們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的協商來大概私下定下,我們的監督委員會把這個看成不正當的行為,現在保險公司他們不服國家這樣的結論,可以發現這個問題,兩個機構給保險機構帶來的雙重問題怎麼解決?韓國有很多方面,會有金融監督和競爭監督雙方面的壓力,減少競爭管理是全球的趨勢。所以我們不能減少競爭管理。如果競爭市場總是強調競爭的話,金融方面的規制會變得比較松散一些。
韓國的情況是,金融監管機制還存在的情況下,金融管理的監督制度又起來的,所以韓國情況來看,監管力度有重複的環節。我們以什麼樣的方式獲得平衡點呢?這得探討。當然金融監督院和公正教育委員會兩方都覺得這有問題,所以在2007年12月份已經進行了兩者之間的MU。除此之外還要看保險業界,保險公司相互可以協定的,而且可以互相協商一下,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督委員會首先要跟公平交易委員會協商一下才行,但是光是靠協商往後可能還有一些有矛盾的因素在,所以,一定要給發公文,就是以書面的形式發公文給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後再協商。得到認可之後,這些事項可以有一些共同行為。這是解決問題的方式。預防方面,首先學界和業界人員希望要進行更多的研究和探討。
我的演講結束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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