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九十八年度第二期私募發行普通股增資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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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1
2.私募資金來源: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特定對象募集之。
3.私募股數:普通股1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5.私募總金額:募集總金額為新台幣10億元,分次募集,98年度第二期募集金額為新台
幣20500000元。
6.私募價格:每股新台幣20.5元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本次應募人為巨晶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之
0.00%,本次認購私募金額為新台幣20500000元,股數為1000000股。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外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之股份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外不得自
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
募所發行之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本公司98年06月16日股東常會決議辦理,在私募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
內授權董事會分次辦理。
2.應募人:巨晶科技有限公司。
3.增資基準日:99年06月08日,如有變動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4.本公司98年股東常會決議私募現金增資尚未募足,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
之計畫,故擬不繼續分次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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