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百:本公司代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新聞稿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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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6/29
2.公司名稱: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29)日依法召開之101年股東常會,因未達法定之出席股數而流會。本公司董
事會將參酌各方意見,依法辦理下次股東常會召集事宜。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昨(28)日就本公司今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作出裁定,認為議程性質上並
非需緊急決議事項,為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得於繳交一億元擔保金後,禁止召開。惟
因聲請法院裁定之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依裁定之規定,繳交一億元之擔保金及
聲請執行,本公司因未收到執行命令,故仍依原定日期召開本次股東會,以避免違反公
司法規定。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該聲請中,亦請求禁止本公司現任董事黃晴雯、徐旭東、王孝一
、黃茂德、井上哲與監察人王景益行使職權,亦遭法院駁回。法院裁定中並說明,本公
司董事及監察人徐旭東等六人自92年2月組成董事會迄今,使本公司轉虧為盈,聲請人豐
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亦因本公司經營成果受有股利分配之利益。故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目前均得合法行使職權,不受影響。
另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王弓先生,今日前來本公司股東常會會場,稱其並未收到開會通
知,惟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已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依照股東名簿所記載之地址,寄達開會通知予全體股東。另王弓先生稱其單
獨一人即有權代表太流公司,惟台北地院101年全字第1236號裁定明確指出,太流公司之
事務應由全體臨時管理人依「合議制」處理,並因此禁止王弓先生代表太流公司召開本
公司101年6月7日股東臨時會及代表太流公司於該次會議對本公司行使股東權,故王弓先
生依法院裁定並不能單獨代表太流公司,對其今日未取得其他臨時管理人授權,即自稱
代表太流公司之行為,鑒請社會公評。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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