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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資訊】我國對進口雙酚A發起反傾銷期終復審

鉅亨網新聞中心

商務部8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此次期終復審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一致。本次調查將於2013年8月30日之前結束。(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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