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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公布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公布《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實施辦法》明確,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網站1月15日消息,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和《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充分調研基礎上,起草了《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操作指引》)。


《實施辦法》共25條,具體明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基本要求、實施工作機制以及自律監管規定等。《操作指引》共48條,《操作指引》對《實施辦法》進行了細化,明確各項要求的具體內容及主要證明材料的具體形式,指導期貨公司在業務操作環節落實好股指期貨適當性制度。

具體內容如下:

一、明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基本要求

適當性標準包括自然人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標準。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資金要求,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二是基礎知識要求,客戶須通過相關測試;三是交易經歷要求,客戶須具備至少有1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成交記錄。四是自然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期貨公司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誠信狀況和相關投資經歷等方面的綜合評估。

法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從財務狀況、業務人員、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結合監管部門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資者的準入政策進行規定。

自然人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二、明確投資者的相關義務

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過程中,投資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要求。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進行的評價,不構成投資建議,不構成對投資者的獲利保證。此外,投資者應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三、對期貨公司會員做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期貨公司是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制度各項要求。

一是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分工與業務流程,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體系;二是建立并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客戶開發人員、審核人員、服務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三是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征;四是嚴格驗證投資者資金和交易經歷、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五是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并為客戶保密;六是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七是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四、規定中金所對期貨公司遵守和執行《實施辦法》、《操作指引》等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

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交易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增加內控合規自查次數、限期說明情況、口頭警示、書面警示、專項調查和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整改、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馬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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