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公告,裁定電視廣播(00511-HK)違反《廣播條例》,在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前,容許3名前任或現任董事以「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身分由2009年10月起,在不同期間對無線電視行使控制,決定向無線電視罰款8萬元。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財華智庫網(http://www.finet.com.cn)財華香港網(http://www.finet.hk)或現代電視(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