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擅改購車合同推銷保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市民周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訂購尼桑轎車,提車時卻被告知必須要在這家4S店購買車險,而且險種都是4S店指定的。
周先生說,他手中的銷售合同上并沒有該條款。他去年10月14日在這家汽車銷售4S店訂購一輛價值10.8萬元的尼桑轎車,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中,約定7個事項,其中第一條就是合同執行期內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是兩天前,他接到4S店通知,說可以提車了。他帶著銷售合同去辦理提車手續時,卻發現經銷商手中的銷售合同被變更了,增加了一項條款,即他必須在該店購買指定的車輛保險,否則不給辦理提車手續。
記者和該公司負責周先生車輛銷售的祁小姐取得聯系,她表示,周先生手中的銷售合同確實沒有寫明要買保險,店里銷售合同上要求購買保險的約定是她增加的,因為周先生購買轎車的價格非常低,正常情況下是無法拿到這個價位的,必須要附帶購買保險的條件才能提車。她同時表示,銷售合同新增加的條款并不是要求周先生買全險,只是一些該4S店指定的保險種類。
紅杉樹律師事務所程律師表示,合同的條款、內容必須是雙方協調一致的,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內容不一致,應以消費者保存的合同為準,如果經銷商單方改變合同內容,隨意添加的內容和條款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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