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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香港廉署起訴前特首曾蔭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6 08:35


图片说明

曾蔭權與妻子(左)十指緊扣進入法院應訊。  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經過逾3年調查後,香港廉署昨(5)晨終正式落案起訴前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並於昨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罪指,曾蔭權在行政會議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數碼廣播)牌照時,未有向行會披露或隱瞞他正與數碼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租賃進行商議,以及推薦為深圳物業做室內設計的建築師何周禮獲頒榮譽勳章。曾蔭權表示,深信法庭會還他清白。

香港《文匯報》報導,70歲的曾蔭權面對的兩項控罪均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首項控罪指曾蔭權涉於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間,身為特首或與該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在相關行政會議討論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雄濤)(其後改名為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或相關申請時,隱瞞或沒有申報或披露他正與雄濤的大股東黃楚標商討深圳東海花園一住宅單位(該住宅單位)的租約,及在2010年11月向黃楚標的公司支付人民幣80萬元的相關款項。

第二項控罪指曾蔭權涉嫌於約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身任特首或與該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當他建議何周禮應獲在香港特區的授勳機制下考慮被提名時,隱瞞或沒有向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麥靖宇、發展局或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披露,何周禮獲聘為其租賃的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

曾蔭權昨晨被廉署正式起訴後,隨即於約中午12時發出聲明,表示:「在過去3年多,我一直全面配合廉政公署的調查,我問心無愧,深信法庭會還我清白。」在昨日下午1時55分,他在妻子曾鮑笑薇陪同下進入東區法院大樓,兩人一直手牽手,至進入法庭內雙手才分開。

代表曾蔭權的資深大律師鄧學勤在庭上表明,是次聆訊以英語進行。當法庭傳譯員在庭上讀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內容後,曾蔭權均以英語回應「 I understand (我明白)」。

裁判官蘇惠德向曾蔭權解釋,若被告認罪,將交付高院判刑,若不認罪,則轉高院排期審訊,並問曾蔭權是否明白,曾答「I do (我明白)」。曾蔭權在庭上表情緊張,有時將手放腿側,有時手握答辯席旁的扶手。最後,曾蔭權獲准以10萬元現金保釋外出,必須居住於報稱的畢拉山寓所,但若搬遷或離港須於24小時前通知廉署,以及不准直接或間接與控方24名證人接觸。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在庭上表明,控方考慮到曾蔭權的社會地位及刑期上限等因素,決定將案件交由高院原訟庭審理,裁判官應要求將案押後至下月13日再訊。

曾蔭權其後由妻子陪同離開法庭時,夫婦先後在庭外向包圍他們的大批傳媒發表聲明,曾蔭權再次重申在過去3年半,一直全力配合廉署調查,自己問心無愧,並深信法庭會還他清白。

曾鮑笑薇則宣讀聲明稿,指對丈夫遭起訴感到傷心及難過,又指認識丈夫56年,他絕對是一位正直及忠誠的人,腦裡只有做好工作,盡力為市民服務。

曾太續稱,在丈夫的45年公職生涯裡,他每日往教堂前已開始工作,克盡己任,他們本想退休後可過平淡和寧靜的生活,遠離政治,可惜事與願違,被捲入這個漩渦,「最不尋常」的是在過去3年半,她與丈夫每日都受到不停的滋擾,但幸好得到家人、朋友和不少市民的支持和慰問,她與丈夫都非常珍惜和感謝他們的信任,她深信法庭最終會還蔭權一個公道。

《星島日報》報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4度強調,檢控前特首曾蔭權沒有政治考量,更談不上政治打壓。今次檢控反映香港廉潔情況、廉署的獨立制度及律政司獨立作出檢控的制度仍然健康運行。

袁國強昨午會見記者時,主動提到為何案件要調查足3年才起訴曾蔭權。他強調,廉署及律政司過去3年就案件的調查,及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徵詢獨立意見的工作從沒停過。無論大小案件的調查,廉署及律政司都會盡快完成,但不同調查工作受不同因素影響,如涉及境外調查,需時較長,也要視乎掌握相關資料人士的合作程度。

他又主動提到,外間有控指稱今次起訴有政治考量,「我可以向大家很清楚地澄清,絕對沒有任何的政治考量。」他強調,今次檢控是考慮過相關證據、法律以及《檢控守則》,亦在取得海外御用大律師的獨立意見後,律政司獨立地作出,「當中無任何涉及政治的考量,這無論在決定的過程或作出決定的本身,完全沒有任何的政治考量,更沒有如有些人所說,有政治打壓的成分。」

被問及曾蔭權是廉署起訴的最高級官員,他被控有否影響香港廉潔程度,袁國強認為這是現時社會討論的一個問題,但從正面角度看,這反映香港的法治及法律制度仍然健康運行。律政司昨天只是展開了刑事檢控,是否應定罪,不是律政司職權範圍,「有罪或無罪的問題,要交由法庭判決。」至於有否信心曾蔭權會被定罪,袁國強稱自己相信同事,「我們就每一個檢控,無論今次這個case(個案)也好,或者其他case(個案)也好,我很相信我們的同事,以及若有需要外聘外間大律師,我也很相信他們會盡心盡力去做。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一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1I(1)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以及並無上限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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