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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減資換票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5 17:09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0/05

2.減資基準日:104/08/17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壹、本公司業經104年股東常會決議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11日金管證發字

第1040028828號函核准辦理減資銷除股份,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擬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

計畫書。

貳、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293,355,757股,每股面

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933,557,570元。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293,355,75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29,335,575 股。

(3)減資後發行股份為264,020,182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總額為

新台幣2,640,201,820元。

參、換發新股票之換發比率:

(1)依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減少100股,減資後換發不滿

一股之畸零股以現金支付,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2)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作業辦理。

(3)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肆、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事宜: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04年10月28日。

(2)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自104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11月9日止。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為104年10月31日。

(4)停止辦理舊股票過戶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1月9日止。

(5)減資換發基準日為104年11月5日。

(6)開始換發新股票及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訂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自新股票

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

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04年11月10日。

伍、換發手續及地點:

(1)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影本及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2)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者,應備妥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買進

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

影印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辦理過戶手續

再予以換發。並填妥換發新股票申請書,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舊股票已送存集保戶股東,逕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代辦

換票,股東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4)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請以掛號郵寄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5)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電話: 02-25865859。

陸、其他應敘明事項:

上述計畫書報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內容若因法令或

客觀環境而需變更,本公司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另行公告更正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4/11/05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舊股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4/11/10

7.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264,020,182股,100%

8.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

本公司本次現金減資屬資本公積轉增資比率為12.66%,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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