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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達(600074)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關于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大會規則》)及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江蘇金禾律師事務所接受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的委托,指派楊小龍律師出席公司二 O 一二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
并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股東大會的表決程
序等相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審查了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
會有關的文件。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
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五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決議召集,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公告
及時間調整公告已分別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和 2012 年 1 月 10 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 上
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依法提前公告通知了全體股東。
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下午召開,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內容與會議通知
一致。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童愛平主持召開,完成了全部會議議程,董事會工作人員當
場對本次股東大會作記錄,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當場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三人,公司部
分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的人員,均有出席資格。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對會議事項進行了表決,在選舉董事時采取了累
積投票制。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進行了監票和點票,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經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
有效。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及《大會規則》規定,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
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江蘇金禾律師事務所
律師:楊小龍
二 O 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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