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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越科技:本公司董事長等於士林地方法院之案件一審判決宣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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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崇越科技:本公司董事長等於士林地方法院之案件一審判決宣告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本公司董事長郭智輝先生、執行長潘重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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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3)9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2.事實發生日:1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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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本公司董事長郭智輝先生、執行長潘重良先生違反

證券交易法等而起訴乙案,士林地方法院在民國101年9月28日判決有罪,

但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本公司董事長郭智輝先生、執行長潘重良先生

目前尚未接獲判決書。

4.處理過程:已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事件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皆無任何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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