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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顏清標更三審改判四年六月徒刑仍可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9-15 17:48


立委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涉嫌使用公帑支付酒店消費案,經纏訟多年,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三審,從原本八年改判為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同案被告、現任台中縣議長張清堂,被判處相同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仍可上訴。

(李河錫報導)


台中高分院判決文中指出,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顏清標,在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期間,涉嫌與當時擔任副議長的張清堂等人,利用公費多次前往酒店消費,在自白書中相關人員均坦承犯行,在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中,顏清標與張清堂都依照涉及貪污治罪條例詐取財物罪,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的重罪,因兩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更回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承審法官認為立委顏清標與同案被告張清堂,涉案情節沒有改變,只不過念茲兩人在上訴後更三審期間,自白犯行並將不當詐取財物一千八百多萬繳回台中縣議會,符合減輕其刑的理由,兩人都改判為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仍可上訴。

現任台中縣議長張清堂得知判決後則表示,認為自己應該無罪,過去會計科目執行都是使用類似方式,並沒有明文規定不能開支,並非顏清標立委與他擔任正副議長時,才改變方式,一定會再上訴,希望司法最終能還給他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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