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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條”:業界盼細則

鉅亨網新聞中心

業內專家表示,盡管“新36條”的規定“看上去很美”,但從整體上看仍然缺乏政策細節的支撐,在一些關鍵領域則“寫得很抽象”,其對中國民間資本的提振,還需要時間觀察。

國務院辦公廳5月13日消息,國務院下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第一財經日報5月14日援引業內專家觀點稱,盡管“新36條”的規定“看上去很美”,但從整體上看仍然缺乏政策細節的支撐,在一些關鍵領域則“寫得很抽象”,其對中國民間資本的提振,還需要時間觀察。

搬掉“玻璃門”


全國工商聯研究室主任陳永杰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新36條”是“非公36條”在投資領域的具體化,是中國一系列針對非公經濟政策的延續,從總體上將對促進非公經濟的發展,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也意味著,中國在跨過金融危機之后,將轉向民間投資尋找經濟的內生動力。

昨日頒布的“新36條”中,第一條即明確規定,“要規范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陳永杰認為,通過規范和明確市場準入條件,將可以有效“搬”掉此前曾困擾中國民營經濟的“玻璃門”和“彈簧門”。

所謂“玻璃門”和“彈簧門”,是市場對5年前“非公36條”出臺后,實際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對非公經濟歧視政策的歸納,大致可以理解為,很多領域雖然政府規定民資可以進入,但卻“看得見進不去”,或者“進去了又被 彈’出來”。

總體看,此次“新36條”涉及6大領域的18個行業,不少相對于“非公36條”有更明確更細致的安排,比如在“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條目,對于民資進入鐵路領域著墨頗多,包括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民營資本均被“鼓勵”或“允許”參與。

此外,油氣勘探、電信建設、金融機構、礦業權市場、軍工生產和科研等這些此前被認為相對封閉的行業,也都被要求向民資開放,不少行業規定還頗為具體,比如,民資若參與核電建設,應以“參股”形式參與。

看上去很美?

盡管“新36條”對于民資準入等政策設置有頗多進展,但也有觀察者擔憂,由于缺乏實施細則的支撐,“新36條”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比如,允許民資興辦金融機構被認為是“新36條”一大亮點,然而“新36條”提及的需要放寬的金融機構股比限制、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限制等,在文件中均未明確,這意味著從“新36條”,到民資最終興辦金融機構,中間仍需要實施細則作為銜接。

而在其他一些規定中,“新36條”還略有“厚此薄彼”之嫌。比如,對于放寬民資進入交通領域,“新36條”中,鐵路寫得相對詳細些,而航空、公路等領域,則寫得相對籠統。

同樣是放寬民資進入能源領域,對于電力建設,規定比較具體,民資可以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和火電建設,而對于進入油氣建設領域,則著墨頗為抽象,只是支持民資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具體民資應如何參與并未明確,而對于該領域民企爭取多年的更大程度放開原油、成品油進口權、參與國家戰略石油儲備等要求,則全無涉及。

為此,“新36條”最后明確要求,全國各地區和各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陳永杰則對本報記者表示,盡管“新36條”在電信、油氣開發、核電等具體領域對于民資做出放開承諾,但通篇并未專門針對民資最為頭痛的“壟斷”問題做出制度安排,頗為遺憾。

而針對當前中國民企發展最大瓶頸的融資難問題,陳永杰表示,“新36條”也略顯規定不夠,該文件雖允許民資興辦金融機構,但具體到如何對民資貸款進行傾斜等,并無更多具體政策。

(郭建英?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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