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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佳光電:公告本公司與Argus Ins.之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Argus Ins.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狀別:假處分聲請

2.事實發生日:99/04/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對造違反雙方簽訂之產品供應合約

4.處理過程:供應商出貨產品與訂單需求不符,聲請假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進行聲請假處分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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