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佳光電:公告本公司與Argus Ins.之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Argus Ins.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狀別:假處分聲請
2.事實發生日:99/04/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對造違反雙方簽訂之產品供應合約
4.處理過程:供應商出貨產品與訂單需求不符,聲請假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進行聲請假處分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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