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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中盈國金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香?萬麗海景酒店地下大堂會議室八舉行股東周年大會(「大會」),以考慮并酌情處理下列普通事項:
1. 省覽及批準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報告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報告;
2. 重選各退任董事(即梁毅文先生、宋建文先生及吳國柱先生)(各人以獨立決議案)并授權董事會(其可另行選派正式授權委員會)厘定其酬金及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填補董事會空缺;
3. 聘任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任期直至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為止,有關期間將與董事會協定;及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修訂與否)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4. 「動議:
(a) 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及按照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所有其他適用法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額外股份(「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將須或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兌換為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公司債券;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準,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將須或可能須在有關期間屆滿後方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括可兌換為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公司債券);
(c) 除因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本公司不時采納之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所授予之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按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細則」)及其他相關規例,以發行股份代替支付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或按照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任何可兌換成股份之證券所述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而須發行之任何股份外;董事根據上文(a)段所述之批準配發及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無論因購股權或其他而進行?)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aa)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及(bb) (倘董事獲本公司股東另行通過一項普通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之後購回之股本面值總額(最多可達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而上述批準須按此而受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之時;
(ii) 本公司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時;及
(iii) 在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授予授權時。
「供股」指董事在其厘定之一段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內之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當時之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建議或提呈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有權認購股份之證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就零碎配額或經考慮根據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區之法例或該等地區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項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後,作出彼等認為必須或適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動議:
(a) 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c)段)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并按照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部法律,經綜合及修訂)規定及在此方面不時經修訂之所有其他適用法律,在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由證監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股份」);
(b) 本公司根據上文(a)段之批準可於有關期間內購回或同意購回之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而上述批準須受此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至下列三?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之時;
(ii) 本公司之細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時;及
(iii) 在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授予之授權時。」
6. 「動議待上述第4及5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授予本公司董事之無條件一般授權,方式為增加根據上述第4項決議案(a)段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本公司之額外股份,增加額相等於本公司根據上述第5項決議案(a)段授予之授權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總額。」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本通告召開之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可委派一位或(如彼持有兩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以上代表出席大會,并於表決時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細則」)之規定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授權簽署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舉行時間最少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3. 就上文建議之第2項決議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董事」)梁毅文先生、宋建文先生及吳國柱先生將根據細則在上述大會上退任,均符合資格且愿意重選連任。
4. 就上文建議之第5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表明,其將於其認為就股東利益而言適當之情況下行使獲賦予之權力購回股份。一份根據上市規則規定,載有可讓股東就建議之決議案作出知情投票決定之必須資料之說明文件,乃載於通函附錄一,而此股東周年大會通告亦為通函之一部份。
5.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并於會上投票。於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據須被視作撤回論。
6. 如屬股份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委派代表於大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登記持有人出席大會(無論親自或委派代表),本公司只接受排名最先之登記股東之投票,而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將不予接納,因此,股東名冊上排名次序較先之聯名持有人享有優先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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