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10%獎勵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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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或可獲10%實際獎勵。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該規定正在征求意見階段,市民在2月19日前向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提出意見。如果此規定落實,那么將改變人們對拾金不昧行為的看法,或可從制度上鼓勵人們這么做。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是為了加強廣州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財物失主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廣州市公安局的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各區公安分局和縣公安局及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應負責其轄內拾遺物品的收集、登記、保管、招領、上繳等工作。
廣州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接到各單位送來的拾遺財物后,繼續公開招領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按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拍賣市場交易管理的規定,進行拍賣并將款項上繳地方財政。
就此《規定》,記者采訪了廣州市公安局相關負責警察,他認為社會應鼓勵拾遺者將拾獲物品交給招領機構,這樣失主丟失的東西才能有處可尋。這名警察表示,根據多年工作經驗,若法律對招領酬金予以肯定,將會對雙方都有益。
規定焦點逐個看
Q:撿到失物怎么辦?
1.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送交所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再招領,期限三十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2.在旅館拾獲的財物,應交旅館保衛部門妥善保管,并設法歸還原主或公開招領,招領期限九十天(接待外國人、港、澳臺胞的賓館、大廈、酒店可再延長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3.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范圍內拾獲的財物,應即交該單位的人事保衛部門,在本單位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的,則送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4.凡拾獲機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包括槍支、彈藥)、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應即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Q:丟了東西怎么領?
《規定》指出,認領失物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如領回的失物屬貴重物品的,還須憑街、鎮政府或工作單位的證明(境外人員憑護照或回鄉證)方可認領。委托他人代領失物的,應憑失主的委托書、失主的證件和代領人的身份證認領;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Q:拾金不昧怎么獎?
《規定》明確對拾金不昧有顯著成績者獎勵: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需要注意的是,新規定中的“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愿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是作為參考性質,失主可據此自愿獎勵拾遺者。如果拾遺到的貴重物品又無人認領,過了時間仍無人認領,將會被拍賣,按照拍賣后的金額的10%獎勵拾遺者。
(鄭文良 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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