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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本公司自愿性發出之公布。
茲提述聯合公布。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凱信銘、J&A Investment與佳帆聯合公布(其中包括)要約及佳帆要約。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詞匯應與聯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本公司與凱信銘訂立認購協議,據此凱信銘將向本公司認購認購股份。誠如聯合公布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之通函所披露,凱信銘擬提名許智明博士G.B.S., J.P.及尼爾?布什先生為執行董事,而有關建議委任僅於要約檔案寄發日期後方會生效。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細則(”細則”)第102(B)條訂明,董事會有權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士加入董事會,惟在任何情況下,獲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出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不時厘定之數目上限。
根據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四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上通過之一項普通決議案,董事人數上限設定為不多於六人。由於本公司董事會已有五名董事,因此,建議委任許智明博士G.B.S., J.P.及尼爾?布什先生將會超出之前獲批準之數目上限。
細則第101條進一步訂明,本公司可不時以普通決議案增加或降低董事人數上限或下限,惟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人。
為了可委任許智明博士G.B.S., J.P.及尼爾?布什先生為執行董事,以及為了日後可更靈活地對董事會之組成作出任何進一步可能變動,董事會擬通過普通決議案,將董事會內之董事人數上限由六人增至二十人。
許智明博士G.B.S., J.P.及尼爾?布什先生在獲委任後,將根據細則第102(B)條一直任職至下一次本公司股東大會止,且屆時將符合資格於大會上膺選連任,惟在厘定將於該大會上輪席退任之董事或董事人數時將不應被計算在內。
通函將於二零一二年月二十九日寄發予股東,當中載有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以考慮(若認為合適)通過以上提述之普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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