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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發改委詳解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改原因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發展改革委10日新聞稿,12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新修改的《處罰規定》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針對當前一些領域和品種惡意囤積、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突出的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這些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據悉,修改後的《處罰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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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51,5102,5114,5131,513102,58,65,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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