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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原創生醫:本公司依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其相關規定,經由經濟部核准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1/19

2.公司名稱: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本公司101年11月23日原創字第1011123001號申請書及經濟部103年12月17日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事項審議會103年度第8次會議」決議辦理。

(2)依經濟部104年1月15日經授工字第10420400390號函辦理。

(3)經審定,本公司研究發展製造產品之「A01」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2款、「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生技新藥公司研究

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經濟部核准生技新藥公司發行認

股權憑證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核准為生技新藥公司,適用上述各條款之相關獎勵措施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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